《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已逾四年。为全面了解《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依据《河源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根据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由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目的和方法
(一)评估目的
市司法局按照《河源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确定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组织对《办法》开展全面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下一步的修订、废止等立法活动提供评估依据。
(二)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深入基层调研、问卷调查和有关文献、数据收集与归纳分析,以及多方征求意见等,主要过程包括评估调研工作、分析和撰写报告以及评估工作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评估。
二、总体评价
本次立法后评估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方面评估《办法》实施以来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其中重点评估了农村建房规划、农村建房选址、农村建房用地标准、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建房、削坡建房风险评估、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制度。评估工作小组认为《办法》实施总体情况如下:
(一)《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整体情况良好。《办法》内容全面、体系完整、条文表述规范,经与相关上位法严格比对、重点分析,未发现《办法》内容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办法》实施对我市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遏制农村建房乱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审批管理,逐步形成“ 拆、改、建”三位一体立体管控政策支持体系,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未批先建、违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环境面貌和村民居住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基本达到立法预期目的,实施效益明显。
(二)《办法》具有较好的协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办法》规定的农村建房规划、农村建房选址、农村建房用地标准、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建房、削坡建房风险评估、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八项重点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办法》总体上能够适应我市实际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上位法主要制度设计和程序设置能够相互衔接,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办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
《办法》仍存在需要调整和完善的空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需对《办法》中的一些制度、条款进一步做出调整和完善。实践中部分职能部门未全面落实《办法》明确的职责、《办法》中的一些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等也影响了《办法》的实施效果,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明确概念,科学界定“农村村民”和“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已经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农村村民”的定义应该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及时进行修改。对宅基地面积是否包括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这一问题,也应当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二)简政放权,建立乡镇政府联审联办制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政策提到的“简政放权”及“联审联办机制”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三)夯实基础,有序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针对我市农村建房相对散乱、村庄规划欠缺问题,要根据上位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在《办法》中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规范,压实主体责任,适时分类推进村庄规划。
(四)克难攻坚,落实削坡建房风险评估工作。按照“降低风险、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思路,根据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削坡建房风险整治。
(五)管理下沉,村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村委建立健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和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制度。
(六)明确责任,推进市县镇村齐抓共管。针对市、县(区)相关部门业务指导有待加强,乡镇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难度大等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市、县(区)有关部门及镇、村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分工,共同推进。
(七)彰显特色,切实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工作。一是应在《办法》中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风貌管控工作中的职责范围;二是针对通用图集宣传推广不足,群众知晓率不够高等问题,可通过教育、宣传、资金补助等形式加强村民对家乡风貌的重视,调和农村风貌管控与村民对农房自主物权存在的冲突。三是优化编制图集指引,在第三十条的基础上,发挥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的功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农房风貌特点与实际,精心设计村民住宅标准户型建筑图例并及时更新;四是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处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村庄规划和住宅通用图集编制、建筑风格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完善机制,加强农村建房全程监管。针对农房建设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在立法中要明确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施工队伍管理,规定施工队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业,从源头上加强对农村建房的质量监管。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能力素质。
(九)积极探索,有序推进农村集中建房。开展农村集中建房,是解决“无地、少地”、削坡建房等问题,促进农村集约节约用地的有力措施,也是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在坚持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权属不变、住宅用途不变、农民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村民建房用地需求状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以依法自愿、一对一置换为原则,鼓励村民将原宅基地或者符合规划的自留地有偿调剂给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将分散居住的村民集中起来,更好地实现农村住房的集中统一。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办法》整体上立法质量较高、实施成效显著,达到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但因国家、省、市对于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新形势下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新要求,《办法》需要加强与上位法以及当前改革要求的契合性、适应性。
评估结论:建议保留,依法定程序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