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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4 17:06:55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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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商延民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5221509分在龙河高速101公里500米(北往南)处驾驶机动车(粤LRN780)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6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河府行复〔202462,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府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河府行复〔202462号)。请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河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114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5号河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科

联系电话:0762-382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