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集约 >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知公告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河市监江东处罚公告〔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6-26 16:02:31 来源: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经查,河源市永铎贸易有限公司69户企业(详见附件:《2026决定吊销企业名单》)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并打印的网页截图69份,证明河源市永铎贸易有限公司69户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河源市永铎贸易有限公司69户企业都是20241231前成立的,且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未公示2024年度报告;

2.我局分别对上述69户企业的住所进行核查时制成的《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38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且首次场地核查与末次场地核查的时间前后间隔超过六个月;

3.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对《关于征询部分失联企业纳税情况的函》的复函1份、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对《关于征询部分失联企业纳税情况的函》的复函1份、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对《关于征询部分失联企业纳税情况的函》的复函1份,证明上述69户企业均超过六个月无税务申报记录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

本案中,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吊销上述69户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采用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联系人:徐名杰、何明霞联系电话:0762-3892771

特此公告。


附件:2026年决定吊销企业名单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