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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河市监高新处罚公告〔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6-26 10:13:03 来源: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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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违法行为。2026430日,我局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河市监高新罚告公告〔20261号)。该公告于2026530日视为送达。截至202666日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采用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志燕、张楠     联系电话:0762-360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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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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