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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通报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7 10:46:35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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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知识产权,市局直属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省、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落实国家、省局有关工作部署,市局印发《河源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了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经各县区局认真遴选和积极推荐典型案例、市局综合评定,评选出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4宗,现予通报。请各县区局积极学习借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经验,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化水平,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力度,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件:典型案例案情介绍及典型意义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221223  


附件


典型案例案情介绍及典型意义


一、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MASKKI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52973617号“MASKKING”商标是北京漫科斯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34类“烟草烟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20319639773427号“MK MASKKING”商标是面具国王有限公司MASKKING LIMITED在第34类“烟草烟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620日。2022423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龙川县烟草专卖局对龙川县老隆镇某家用电器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工人手工组装生产“MASKKING”“MK MASKKING”电子烟,当事人无法出示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许可。经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的电子烟产品,案值约1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办案部门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典型意义:当事人侵犯“MASKKI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达12万元,为我市查获的首宗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案件,该案影响力和社会危害较大;涉案窝点隐蔽性强,查办难度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烟草部门及时处置,并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具有典型意义。

二、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紫金县城某糖果店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第1243222号“阿尔卑斯”注册商标是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在第30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127日,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授权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专用权。202267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紫金县城某糖果店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159标注“阿尔卑斯”商标的棒棒糖包装防伪标签字体模糊,无法辨识文字内容,防伪标签线条不清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610日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对此159阿尔卑斯棒棒糖出具鉴定结论:均系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及该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经核查,当事人违法所得284,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59阿尔卑斯棒棒糖,没收违法所得28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被侵权商标为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涉案商品为食品,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当事人为普通食品零售商,从业人员在辨别商标专用权专业知识上的能力比较差,在一些不法商家推荐知名产品时,会因贪图进货价格低、可获取利润高等原因,从而购进并销售此类侵权产品。办案部门联合商标专用权人迅速开展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应。

三、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平县某杂货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518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和平县某杂货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其销售的“码王”高硬度码钉产品外盒包装上印有“专利号201630075090.0”字样,经检索查询,该专利号已于20171129日被宣告无效,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执法部门于当日立案。经核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且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免于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专利权终止后,生产、经营者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进行销售和宣传,易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误认为是专利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形成误导。执法部门对该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制止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查处河源市江东新区某礼品经营部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营业性商业活动案

案情简介:A000001号奥林匹克标志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注册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标志。该奥林匹克标志注册公告时间为2019213日,专有权有效期限10年。第A000020号奥林匹克标志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注册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该奥林匹克标志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115日,专有权有效期限10年。2022228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河源市江东新区礼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利用投币式夹公仔娱乐机械从事营业性商业活动,在微商购进了外形近似“冰墩墩”、正面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BEIJING2022、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带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标志和“北京2022冬奥会”标志的熊猫公仔,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公仔摆放在其店内经营的投币式夹公仔娱乐机械内,为商业目的进行经营活动。经核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30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