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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2026年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10-26 15:06:06 来源: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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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店泰华城分店开架自选陈列、销售处方药案

2026年2月3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龙川县局)依法对某药店泰华城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常温区自选药柜摆放复方百部止咳颗粒,经核实,该药品为处方药。

当事人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龙川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忠信镇某药店经营劣药案

2026年6月9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连平县局)依法对连平县忠信镇某药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发现4盒“桂枝茯苓丸”,上述药品标签标示有效期到20240527。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从兴宁某医药公司购进。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有关规定,连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案

2026年4月,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县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络违规销售禁售药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拼多多、京东平台开设网店,并上传营业执照及诊所备案凭证,同时作为第三方入驻阿里健康医疗服务旗舰店。当事人通过上述网店销售头孢地尼分散片及多家企业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其销售方式为:消费者在线上店铺选择对应药品、提交预约订单并完成线上支付后,当事人通过平台聊天窗口向消费者发送邮寄配送、核销码使用、处方上传等标准化注意事项。消费者未前往线下诊所面诊,未接受实质病情评估,仅凭线上核销码即可完成核验,当事人随后通过顺丰冷链快递将药品直接邮寄至消费者指定地址。

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头孢地尼分散片及人血白蛋白属于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

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以“便民找药,预约用药”为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通过预设客服话术规避线下问诊环节,并在线上聊天中预先设定消费者自行到线下取药、找人代取药或联系商家代寄等方式,在完成核销后即邮寄网络禁售药品,未真实核实患者病情或病历资料。上述预约服务模式,实质上与药品经营者“线上下单+快递到家”的网络销售模式一致,诊所与用户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应为药品销售关系,而非诊疗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预约服务”为名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平县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市某医药公司未配备执业药师违规销售处方药案

2026年3月17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源城区局)依法对河源市某医药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未在岗,现场也未摆放“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告知标识,并且当事人当天销售过处方药,销售过程由普通销售人员独立完成,无执业药师审核签字记录,现场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处方。

当事人未配备执业药师且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源城区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案

2025年12月1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简称:高新区分局)依法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助听器,经查询确认,该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销售医疗器械没有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12月30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连平县局)依法对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在该门诊部发现“根管润滑剂”等一批口腔用医疗器械已经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连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紫金县瓦溪镇某发室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6月11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紫金县局)依法对紫金县瓦溪镇某发室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盒某品牌自然黑染发膏,该化妆品标示使用期限为2025年10月6日,截至2026年6月11日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瓶盖密封装置完好;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一标示品名为“章王生态脱发克星”的特殊化妆品,该产品标示的注册证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对应的注册产品不一致,且进货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紫金县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市源城区某酒店擅自分装化妆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6年3月11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源城区局)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客房提供的洗发露、沐浴露无品牌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标签标识。经查明,该酒店客房使用的洗发露和沐浴露是当事人从大桶装的某品牌洗发露和沐浴露中直接分装到客房卫生间塑料盒内免费供消费者使用,但塑料盒仅标示洗发露、沐浴露,未标示其他信息,当事人能够提供供应商、生产厂商资质证照材料和进货票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源城区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紫金县某药业有限公司网络销售药品未按温度要求配送的行为案

2026年4月7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紫金县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紫金县某药业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肠溶胶囊时未使用冷链运输,紫金县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药品要求2-10度保存,该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上述药品,能提供购进票据、冷链配送单;该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该药品时仅用保温箱和冰袋进行包装,通过快递配送,未与快递公司签订冷链运输协议、未测量记录起始温度,也未运输途中温度监测。

当事人网络销售药品未按温度要求配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曾因冷链药品运输问题被紫金县局处予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紫金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