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在旧版的基础上,细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提出的要求,修订内容较多,为帮助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快速掌握新规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合规使用,我局梳理了新旧规则重点条款对比解读以及修订后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关汇编(2026版)》,供使用单位学习使用。
一、新旧版本使用规则重点条款对比解读
条款 |
TSG08-2017 |
TSG08-2026 |
变化与解读 |
2.2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
2.2使用单位主要义务:明确了10项义务。 |
2.2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在旧版规则的10项义务的基础上,新增“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
此条款变化是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的核心要求写入了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中。 |
2.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
2.3.2机构设置:明确了五种情形需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
2.3.2机构设置:新增第(5)项“使用50km以上(含50km)压力管道的”,修改旧版第(5)项为第(6)项“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
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明确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形。 |
2.4主要负责人 |
2.4.1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
2.4主要负责人:在旧版的基础上,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三项职责:(1)建立并且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2)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3)支持和保障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
从旧版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概括性表述,转化为三项具体的职责,确保其真正履行特种设备安全领导和支持的作用。 |
2.5安全管理人员 |
2.4.2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节能管理人员组成。 |
2.5安全管理人员:新版规则的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总监、安全员和节能管理人员组成,并相对旧版规则更加细化了安全总监、安全员的职责。 |
将原“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升级,形成“安全总监+安全员”的安全管理结构,是新版规则按照总局令第74号的要求细化管理规则的具体表现。 |
2.5.2.2安全员配备 |
2.4.2.2.2安全管理员配备:明确了六种情形需要配备安全管理员。 |
2.5.2.2安全员配备:在旧版规则的基础上,将第(4)项修改为“使用10km以上(含10km)压力管道的”,第(5)项修改为“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或者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并新增了第(6)项“使用10台以上车辆的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个人产权除外)”。 |
对需要设置安全员的情形结合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际,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要求。 |
3.1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
2.6.1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
3.1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将旧版规则的第(4)项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以及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的相关制度”。 |
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纳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之一。 |
3.3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
2.5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
3.3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新增第(9)项“《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相关工作记录”;将旧版规则第(5)项细化为新版第(10)项为“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或者自行检测报告” |
将风险管控清单和工作记录正式纳入技术档案,明确使用单位必须落实风险管控工作制度并详细记录,实现风险隐患管理闭环。 |
3.6定期检验 |
2.10定期检验 |
3.6定期检验:将第(2)项修改为“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可以在异地(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在异地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电子版)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
对比旧版删去了“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这一条件,解决了流动作业设备定期检验的难点,更具有操作性。并且向登记机关报送的检验报告可以为电子版。 |
3.7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2.11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
3.7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该章节为全新章节,更加全面、系统地明确使用单位应当如何开展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3.7.1风险管控:要求使用单位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及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3.7.2隐患排查:明确安全总监应组织安全员、作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日常巡检,形成工作记录。 3.7.3隐患治理:明确了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流程,强调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
落实总局令第74号的核心精神。明确使用单位应建立“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的三级安全管理链条,实现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全流程安全管理。 |
4.1一般要求 |
3.1一般要求 |
4.1一般要求:将第(2)项修改为“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流动式起重机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使用时,也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新增第(4)项“登记机关应当优先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能够在线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使用单位线下再次提交”。 新增第(5)项“除本规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登记机关不得要求使用单位提交其他材料”。 |
将旧版的“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为“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4)(5)项要求优先采用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以及不能要求提交本规则规定之外的材料,符合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减负的原则。 |
4.8变更登记 |
3.8变更登记 |
4.8变更登记:进一步细化变更登记的业务情形。 4.8.2移装变更细化为“行政区域内”和“跨区域”移装变更。 4.8.3单位变更细分为“产权变化”和“产权未变化(共有产权)”。 |
进一步细化了变更登记的情形,单位变更细化分为了“产权变化”和“产权未变化(共有产权)的情形,有助于解决住宅小区更换物业时,电梯进行变更难的问题。 |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关汇编(2026版)
我局根据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关汇编》进行修订,形成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关汇编(2026版)》(下称《汇编》)供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下载使用。《汇编》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了整合,《汇编》结构清晰、内容全面、实用性强,可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合规使用提供重要指导。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关汇编(2026版)》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