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对于仅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首次违法的经营主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全面运用柔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现公布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批。
一、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市某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案
2025年7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河源市某购物广场经营的某品牌腊肉进行抽检,8月13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源城区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源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腊肉1.5kg,销售0.86kg,在收到厂家召回通知后已经于8月3日将剩余的0.64kg退回厂家。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销售及退货记录等材料。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态度诚恳,可提供进货来源材料及抽检批次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非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源城区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陶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批准认证扩展书的瓷质砖案
2025年6月26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东源县局)联合市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发现瓷质砖一批,该产品外包装印有CC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提供该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该公司表示已申请,但还未发证。经查明,上述瓷质砖是广东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委托当事人生产,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瓷质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发证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批准认证扩展书的瓷质砖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态度良好,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东源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从轻处罚。
三、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元善镇某餐饮服务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7月3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连平县局)依法对连平县元善镇某餐饮服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菜单,发现有港式冻柠茶等自制饮品销售,店里也有制作饮品的设备。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并在美团上更新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自制饮品方法较为简单,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且当事人已经完成了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变更,并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连平县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