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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1-05 16:11:32 来源: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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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河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41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河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内设有员工食堂,食堂内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配菜供餐操作,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曾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该许可证于2023524日到期,到期后该公司未申请续证,至2025414日检查之日止以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状态持续为员工提供供餐服务。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查处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6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依法对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某餐厅进行检查,在该餐厅厨房内发现三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明,20254月原经营者将餐厅及食品原材料转让给当事人。当事人接手餐厅后未认真核对食品原材料数量及保质期,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隔离存放且未设置警示标识等措施,仍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厨房冰箱内,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在一起,并用于加工烹饪食品。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忠信镇某面包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反馈连平县忠信镇某面包店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2025325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该店确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显示的食品是该店售出,其票据内容与该店后台调取的销售数据一致。

经查明,该店经营的食品均由该面包店总店统一供应,202521日,总店员工因工作失误,将部分202521日生产的食品标签日期打成22日,总店发现后立即通知各门店检查在售食品,将日期错误的食品下架退回总店仓库。该面包店员收到通知后未认真进行核查,导致生产日期有误的食品没有全部下架,最终被销售出去。

连平县忠信镇某面包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平县某饮料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反映和平县饮料店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的“牛肉小串”存在质量问题。202516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的“牛肉小串”是由“李亿浩汼小串”烧烤制成。经查明,“李亿浩汼小串”外包装标注的主要成分为鸭肉。当事人以鸭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