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守护南粤”行动部署,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系统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一批。
一、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市源城区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案
2024年9月27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源城区局)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某凉茶店经营的两种凉茶进行抽检,经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出“麻黄碱”。收到检验结果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9月27日制作上述凉茶各12瓶,除抽样部分,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在购进凉茶原料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源城区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退回源城区局处理。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购进原料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4月,源城区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忠信镇某商行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5年1月21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连平县局)依法对连平县忠信镇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销售的“手工辣条大辣面”“东古南乳”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核实,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经营主体责任,未及时对货架上的过期食品进行清理,导致食品过期后仍在货架上摆放销售。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连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紫金县城某饮用水经销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案
2024年10月28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紫金县城某饮用水经销部销售的某品牌饮用水进行抽检,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
收到检验结果后,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饮用水库存。经查明,上述饮用水是2024年10月28日从惠州市博罗某矿泉水厂购进,当事人购进该品牌饮用水时间和厂家出货时间不一致且未索取购进票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某品牌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饮用水时间和厂家出货时间不一致且未索取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2月25日,紫金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7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对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粉进行抽检,经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出三聚磷酸盐,与该产品标签标注的配料不相符。收到检验报告后,紫金县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发现同批次米粉一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三聚磷酸钠为食品添加剂,可用于米粉生产加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上述食品添加剂,但未在产品标签中进行标注。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月6日,紫金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