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场监管系统全力以赴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公布202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一、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5月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由当事人维保的河源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台电梯超过十五日未进行维保。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2025年5月15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问询,经核实,确认存在如下问题:由当事人维保的河源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台电梯,最后一次维保日期是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7日还未进行维保,已超过十五日。2025年5月16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源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N1项目)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活动案
2024年4月23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东源县局)对辖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员工正在操作叉车进行作业。经核实,该合作社员工未取得《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证》(N1项目)。东源县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使用取得《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证》(N1项目)的人员进行叉车作业。2025年1月14日,东源县局对该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另外一名员工正在使用叉车作业,经核查,该名员工未取得《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证》(N1项目)。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证》(N1项目)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源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查处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某工厂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5年2月28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简称:江东新区分局)依法对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某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内发现1台工业烫平机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发现2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涉嫌“大容小标”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设备资料及登记注册证书。
3月19日,江东新区分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河源检测院对2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的主要技术参数进行现场核定,其中1台因现场发生故障未进行核定,另1台核定属于特种设备。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广州购进1台二手工业烫平机和2台二手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其中工业烫平机因资料不齐一直未交付使用处于停机状态,1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铭牌标注额定水容量为29L,另1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无铭牌,但两台设备规格、外形一致,当事人以为不属于特种设备,故没有按照特种设备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及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河源检测院核定,该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实测产生水蒸汽容器内水容积为102L,属于需要办证及核验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江东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