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发布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和平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检查、记录案
【案件简介】
2022年6月13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县局)对和平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6月份开出液化石油气销售票据82份,合计187瓶,该公司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中填写的记录为14.5公斤,85瓶。经查明,该公司6月份共充装液化石油气瓶187瓶,仅对85瓶气瓶进行了充装前后检查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平县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液化石油气瓶属于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因此国家对气瓶检验和使用年限有明确的要求。液化气充装企业做为安全守护的第一道防线,一定要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的检查、登记制度,不得充装过期、报废气瓶。消费者也应当重视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对于过期气瓶及时要求充装企业协助送检,对于报废气瓶主动交由充装企业进行报废处理。
二、紫金县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10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对紫金县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简某正在使用叉车进行作业,经核查,简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N1项目)。执法人员依法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配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N1项目)操作人员后方可进行叉车作业。5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简某正在使用叉车进行作业,经核查,简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N1项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紫金县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叉车在使用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违法违规使用叉车,极易发生事故,诱发人员伤亡,因此国家将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作业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因此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重视安全生产,安排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员工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更好的避免有关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