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发布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龙川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越野叉车案
2022年3月24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川县局)对位于登云镇的龙川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内一台越野叉车正用于生产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经查明,该公司未对上述越野叉车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也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龙川县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河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8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局)对位于高新区兴业大道的河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2台合力牌叉车存在使用超过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问题,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东源县某建材店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案
2022年3月4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源县局)对东源县某建材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作业,经查明,该店于2021年10月份购进该叉车并用于日常经营使用,截至检查之日该设备未经检验合格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源县局对该建材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叉车在使用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违法违规使用叉车,极易发生事故,诱发人员伤亡,因此国家将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企业对使用的叉车办理使用登记,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管;同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会对叉车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场叉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障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并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环节,也包括了经营、仓储等各环节,安全生产不但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因此做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的特种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