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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双打”办发布2022年第一批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05 16:29:51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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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河源市县(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足本地实际,强化责任担当,以侵权假冒多发的领域和产品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一、河源市高新区某五金经销部经营假冒商品案

【案件情况】

20221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局)收到线索,反映河源市高新区某五金经销部经营的“通用橡套电缆”产品实物标志印刷内容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互相矛盾,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该经销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涉案“通用橡套电缆”标识生产单位是“广州珠江电线电缆”,生产基地是“广州市花都区北新工业区五栋16-17号”。经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广州珠江电线电缆在该局注册系统无注册信息,非该局管辖范围。

经进一步查明,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3C认证)标志及证书编号为“2015170105000223”。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该通用橡套电缆3C认证证书对应的生产企业为揭西县棉湖秋贤电线厂(地址: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四乡村委刘厝寨村西318号),委托人为深圳市秋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生产者(制造商)是深圳市秋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与该产品外包装标识的生产单位(“广州珠江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广州市花都区北新工业区五栋16-17号”)均不一致。

根据调查情况,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认定涉案产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新区分局对该五金经销部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假冒伪劣电线电缆一般不是正规企业生产,可能存在使用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生产工艺不符合规定,甚至缺少阻燃包带等问题。使用假冒伪劣电线电缆极有可能会发生安全隐患。建议经营者在进货时一定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要购进来源不明、价格明显偏低的电线电缆,做为消费者,在选购电线电缆时,要认真核对生产者的相关信息,尽量选择知名品牌的产品,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在选购过程中发现经营者销售侵权假冒伪劣电线电缆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连平县城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案件情况】

2022810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连平县局)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时,在连平县城某电器商行货架发现家用燃气灶一批,上述燃气灶没有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4-2020)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连平县局对该五金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4-2020)已经于202211日开始正式实施,与旧的国家标准相比,新的国家标准更加强调安全、节能环保。建议消费者在选购燃气灶时要注意检查是否有“3C”强制认证标识、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对发现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紫金县城某五金商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件情况】

2022426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对紫金县城某五金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节能吊扇,该产品标签标示有专利号“ZL2007 3 0121311.4”,经查询,该专利已于2011626日终止。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紫金县局对该五金商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但专利人没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中标示专利信息的,该产品依照相关法规规定认定为假冒专利产品。因此提醒生产企业,在专利权终止后要及时对产品标签信息进行修改,删除专利权标示信息,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四、龙川县丰稔镇某商行销售侵权假冒“蓝月亮”洗衣液案

【案件情况】

20221012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川县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龙川县丰稔镇某商行销售假冒“蓝月亮”品牌的洗衣液商品。1013日,龙川县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蓝月亮洗衣液”1瓶,经厂家技术人员现场初步鉴定上述产品涉嫌为侵权假冒产品。1014日,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涉案“蓝月亮”洗衣液为侵犯“蓝月亮”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商行销售侵犯“蓝月亮”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川县局对该商行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知名厂家生产的产品效果好,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将生产的产品冒用其他厂家的包装标签进行销售,一方面扰乱市场,对厂家名誉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营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追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要认真核对产品的标签信息,当发现购买的产品标签或者使用效能与之前的产品存在差异时可以向生产企业进行了解,对购买到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