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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上半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6-30 18:20:1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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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过期假冒伪劣食品等案件一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三宗。


一、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销售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沙糖桔案

【案件情况】

2022331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源城区局)收到河源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F222013),《检验报告》显示河源市源城区某商店销售的沙糖桔检验结果为:“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源城区局依法对该商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31日从河源市水果街购进“沙糖桔”60公斤,进货价7/公斤,销售价8/公斤,截至源城区局立案调查止,已全部销售出去,共得利润60元。

源城区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源城区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关系着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消费者在购进食品农产品后应当认真清洗,剥皮食用,避免食用农产品表面残留的农兽药对身体造成伤害。


二、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案件情况】

2021121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和平县某店销售的“铝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型电缆”(商标:中用,生产日期:2020725日,型号:BLVVB 2)进行抽检,经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样本的所检护套厚度、护套厚度最薄点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16日,该案件交由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县局)办理。

2022110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S210362),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产品除监督抽查外,其它均未售出。

2022111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据被委托人供述,该批次不合格的“铝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型电缆”是202010月份从江西赣州市某公司的业务员手中进货的,因时间较为久远,无法提供当时的购进单据,因生产企业春节放假,未能索取到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述产品共购进5卷,购进价格是75/卷,销售价格是85/卷,货值共计为425元。除监督抽查2卷外,其余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铝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型电缆”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其产品质量不符合《2021年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标准,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表明的质量状况,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202234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相关经营商户在进货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保管好相关票据。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货比三家,并保留购物小票,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进行追溯。



三、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无自动熄火

保护装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案件情况】

2022223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川县局)执法人员对龙川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查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3种合计17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龙川县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不合格的燃气灶现场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12月从广州市购进了单炉头燃气灶9台;从山东省购进了无标签标识单炉头燃气灶13台,摆放在其公司内进行销售。至查获时止,当事人违法所得432元。经核实,上述商品均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不符合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上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货值合计为4500元。

龙川县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龙川县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燃气灶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目前,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410-2020已于202211日正式实施,要求家用燃气灶具必须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经营燃气灶具的商户应主动停止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家用燃气灶具。消费者在选购家用燃气灶具的时候应当选购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