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市场,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文,提质提速提效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简易注销公告期压缩至20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原来的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公示期届满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二是公告期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申请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天。三是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无需公示。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是适用简易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适用简易注销。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五是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支持政策,提高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推动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许可注册科 廖惠蝶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