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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浏览: - 日期:2022-09-19 17:12:46 来源:本网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一批。现向社会公布典型案3


一、河源市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情况】

2022114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平县某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商行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美汁源热带果粒(生产日期:202127日,保质期:9个月)等一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明,上述食品中美汁源热带果粒过期后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为4/瓶。该商行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计309.50元,违法所得为4元。

鉴于以上事实,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决定给予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源市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情况】

2022118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川县某水果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的豪士红豆原粒吐司面包、诺贝达奶皮柳芯挞、艾德堡豆乳317包食品已销售且超过保质期。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1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上销售的共3种合计17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①豪士红豆原粒吐司面包9(生产日期:2021/11/14、有效期:60)、②诺贝达奶皮柳芯挞7(生产日期:2021/09/14、有效期:90天)、③艾德堡豆乳1包(生产日期:2021/09/25、有效期:90天)。经核实,当事人以2/包的价格销售了豪士红豆原粒吐司面包31包;以1.5/包的价格销售诺贝达奶皮柳芯挞40包;以2.5/包的价格销售艾德堡豆乳35包。由于当事人属个人经营,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上述所销售出去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现场扣押的3种合计17包计算,货值金额为31元,无违法所得。

鉴于以上事实,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情况】

2022323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高新区某粮油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粮油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明:该店销售的1包饺子用小麦粉(1kg,生产日期20210104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5/包;1包原味麦香粉(900g,生产日期20210301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4/包;1桶蜀香园老陈醋(4.8L,生产日期20200627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13/桶;29包鸡蛋龙须挂面(花色挂面)(500g,生产日期20210301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3.5/包;4瓶思味坊松肉粉(230g,生产日期20200113日,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4/瓶;1瓶女生红糖(280g,生产日期20200810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3/瓶;1瓶家乐鲜麻辣鲜露调味料(468g,生产日期20200822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8/瓶;1瓶地都风味冬菜(480g,生产日期20200901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5/瓶;1瓶地都宏欣冬菜(450g,生产日期20201010日,保质期10个月),销售价5/瓶;4瓶中邦姜香蒜蓉(290g,生产日期20200713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6/瓶;17包梅菜花生(70g,生产日期20210109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1.5/包;14包梅菜笋丝(80g,生产日期20210102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1.5/包;4包儿童榨菜丝(118g,生产日期20201006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1.5/包。上述食品均已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货值为237元。

鉴于以上事实,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五条及第十七条第(一)项,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的启示建议】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保证其外观、口感、风味及其安全性,如果消费者在超过保质期之后购买食用,产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期望的品质特性甚至影响身体健康。因此,销售过期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注意甄别,拒绝购买过期食品,同时避免囤积过多即将过期的“临期食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现象,可拨打12315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