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确保我市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我市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2029年7月1日失效。
二、目标任务
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省规定的城乡居保代缴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应保尽保。
三、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河源本地实际情况,包含两个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困难群体对象”。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
第二部分“明确保费代缴标准和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省规定的城乡居保代缴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担代缴养老保险费比例分别为20%、80%。困难群体中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继续按原渠道原办法由县区财政全额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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