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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源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0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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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有关就业援助的规定及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府〔2015〕8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力度,拓宽就业安置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名称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后勤保障岗位,如保安、收发、清洁、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服务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服务性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临时性岗位,如法制宣传公益活动、扶贫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岗位;

(四)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等;

(五)其他公益性岗位。如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的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等岗位;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二、援助对象

本通知所称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及以上的;

(八)属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

(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十)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就业困难群体。

三、岗位申报

建立本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招用人员前由负责该项目实施部门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在各级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报。填写《河源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委托证明。

(三)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报公益性空缺岗位或新增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岗位工种和数量、工作地点、招聘时间、招聘方式、薪酬福利、工作期限等。

四、援助程序

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本市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核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核定申请。申请材料完备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定,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向社会发布用工信息和公开招聘,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人选和协助做好相关就业服务工作。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明确用人单位的可由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于30天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招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自主另行招用或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新推荐本市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应聘。

五、援助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40%的比例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招聘信息发布的应聘时间截止后,用人单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对个别特殊岗位,方可招聘其他人员。各类公益性岗位所承担的事务由用人单位发包或承包给其他用工主体时,用人单位应将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占用工主体全部职工总数40%以上作为招标的内容。凡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参与竞争投标。 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适合本单位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政策补贴

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资金来源和额度列入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一)社保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其他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统计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将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作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调控管理,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的工作力度。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令改正。

(五)不符合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者享受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等待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认定,追回相应款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河源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