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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张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扣除岗位津贴引发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8-08-06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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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0日,张某入职某金属制品公司处工作,任职加工中心操作工,约定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为每月3300元,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3月10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3月16日张某因病向公司请假,某金属制品公司不予批准病假。2018年3月19日因病张某没有加班,某金属制品公司以不配合生产为由对张某作出罚款100元,并作出扣除岗位津贴300元的决定。2018年4月份,某金属制品公司以不配合生产为由扣除了张某岗位工资3000元。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某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3月份、4月份被扣除的岗位津贴3300元。

【裁决依据】

双方当事人对某金属制品公司扣除张某2018年3月份和4月份岗位津贴共3300元的事实无异议。某金属制品公司主张扣除张某2018年3月份和4月份岗位津贴是依据规章制度来扣除的。在本案审理期间,仲裁委要求某金属制品公司提供规章制度等依据,但某金属制品公司并未提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结果】

某金属制品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份、4月份被扣除的岗位津贴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