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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廖某与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引发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8-08-06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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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廖某于2008年12月入职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处,担任缝纫组组长。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201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向廖某发出一份警告信,内容为“该员工(廖某)多次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工作安排,鉴于其工作态度及服从性,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并依实际情况而定,给予该员工书面警告”;2015年12月11日,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廖某发出一份警告信,内容为“该员工(廖某)在生产74566款领子未根据相关流程走,导致领嘴变形,使公司蒙受损失,根据《员工手册》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现给予该员工大过一次,望以后提高工作责任心”;2016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向廖某发出一份警告信,内容为“该车间组长(廖某)因工作不积极,做事拖拖拉拉,特别提醒要在交货期间要完成的返箱,却迟迟未返好,导致延期走货,给公司生产进度造成不良的影响,现给于记大过处分。望今后能加强工作责任心”;2016年10月11日,廖某向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写了一份“悔改书”;2017年2月14日,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廖某发出一份警告信,内容为“该员工因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K171JU01-M2款350件,剪烂车次15件,遗失5件,共有20件是车间原因导致缩数走货,超出缩数比例,鉴于其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缩数走货损失,屡次出错,根据《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并依情节而定,现给予记大记一次,望其可以提高工作责任心”。上述警告信和悔改书均有廖某本人签名。2017年3月3日,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廖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廖先生:我们双方于2008年12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您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2月14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记大过),现根据《员工手册》违规行为‘第(d)项的第33条’规定:一年内记口头警告4次或书面警告3次或记小过3次或记大过2次,将给予违纪辞退,公司依据以上条例及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将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17年3月3日到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另查明,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7.3.33规定一年内记口头警告4次或书面警告3次或记小记3次或记大过2次,违纪辞退。该《员工手册》廖某予以签收。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主张在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但未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证据。

【仲裁请求】

裁决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7184元

【裁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廖某主张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时并未通知工会,因程序不合法,已构成违法解除。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其事前、事后均已通知工会,但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的相关证据,仲裁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

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一次性支付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71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