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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钟某与某银行年度绩效工资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7-11-30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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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钟某于1994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某银行处,职务为副行长,2016年9月29日钟某离职。

《某银行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绩效工资细分为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依据季(月)度工作绩效(或工作进程)和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核发。

年度绩效工资=岗位目标年薪×年度绩效工资占比(%)×个人年度考核分数%×K。”K为年终绩效调整系数,将根据总行最终核定分行的工资总额确定。

在《某银行个金业务负责人考核办法》中规定:“年度考核以四个季度平均得分占年度考核权重的70%(支行副行长)或60%(支行个金主任),并根据年度述职,主要负责人评价等因素综合评分,按照考核总得分及排名确定考核等级及年度绩效。

【仲裁请求】

2016年1月至9月的年度绩效工资。

【裁决依据】

根据《某银行河源分行薪酬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明确了年度绩效工资的获得标准受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影响,根据受评人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核发。而年度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成效的一种评价体系,旨在奖励整个年度内所有周期的绩效考核需满足何等条件的员工。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未能满足年度绩效考核的条件,其主张2016年1月至9月的年度绩效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某银行河源分行薪酬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规定

【仲裁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