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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某家具公司与刘某因返还经济损失引发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7-11-30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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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家具公司与刘某签订了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受申请人某家具公司的外派,刘某同意到申请人的惠州分公司工作,外派工作年限3年。外派期间因惠州分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期限到期,申请人与刘某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终止外派协议,刘某返回到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支付刘某奖励及误工补助金10000元。刘某于2016年10月26日返回到申请人处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4日领取奖励及误工补助金10000元后,于2016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刘某返还所领取的奖励及误工补助金10000元。

【争议焦点】

此类奖励及误工补助金是否需要返还?本案涉及的奖励及误工补助金,是申请人与刘某协商一致,在刘某返回某家具公司处工作后,才发放给刘某的。该笔奖励及误工补助金并不是专项培训费用,而且刘某也不是竞业限制人员。针对刘某需要返还奖励及误工补助金,某家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刘某履行协议返回到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也履行了协议支付了奖励及误工补助金10000元,至此协议履行完毕,刘某继续履行原签订的2015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刘某只需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书面通知就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其他附加条件。

【仲裁结果】

驳回某家具公司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