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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关于竞业限制
发布日期:2023-11-01 09:36:1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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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明确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问:在竞业限制限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约定了竞业限制,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申请解除?

答: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人:黄诗卉

校对责任人:麦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