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集约 >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治欠薪工作专栏
普法小知识:关于高温津贴的九问九答
发布日期:2023-09-22 15:24:09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问:什么是高温津贴?

  答: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问:广东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共发放5个月。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问: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答:每年6-10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问:饮料能充抵高温津贴吗?

  答: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问:上夜班有高温津贴吗?

  答: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不区分上白班还是上夜班。

  问:外卖小哥、快递员也有吗?

  答:有的。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新业态企业应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如外卖小哥、快递员等)发放高温津贴。

  问:室内室外交替工作的怎么算?

  答: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问:劳动者还在试用期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吗?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只要是符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也不例外。

  问: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供稿人:黄诗卉

校对责任人:麦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