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集约 >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治欠薪工作专栏
普法小知识: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休?
发布日期:2023-04-13 08:28:07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假期?

  答: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护理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可享受每年5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问:育儿假和护理假如何请休,能否叠加?

  答:育儿假: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育儿假不可以叠加,在同一个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护理假:护理假不可叠加,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问:休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问:是否与带薪年假冲突?能否补休?

  答:育儿假、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供稿人:肖建立

校对责任人:麦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