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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关于工资事项的两问两答
发布日期:2023-03-15 10:29:46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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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国家对工资的支付形式和时间有何规定?

  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应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答:《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上述标准支付劳动者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劳动者携带好相关书面材料及时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