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6〕186号
广东峰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5月26日受理曹顺玲诉求你单位支付1.2025年9月—2025年12月15日工资14185.05元;2.经济补偿2050元;3.激励金4100元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6〕186号),于2026年7月16日上午9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广东峰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曹顺玲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15日工资共计14122.80元;
二、被申请人广东峰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曹顺玲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8.21元;
三、驳回申请人曹顺玲要求被申请人广东峰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激励金4100元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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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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