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6〕42号
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1月5日受理尹子骁、尹波、王小广、李正刚、陶仲春、何纯恩、何纯保、王开怀、王开均、罗小秋、范守涛、杨上锋、王棋、李竟航、张斌、朱军、朱权、邓前峰、蒲兴、杨立、叶志生、黄种结、陶琼、许启东、吴蜀国、张朝斌、陈佳、余智彬诉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0月份至2025年1月份工资:尹子骁13000元、尹波13000元、王小广4300元、李正刚15714元、陶仲春4200元、何纯恩2007元、何纯保2007元、王开怀6700元、王开均13000元、罗小秋4479元、范守涛1650元、杨上锋9190元、王棋19550元、李竟航22740元、张斌13595元、朱军14432元、朱权14219元、邓前峰15328元、蒲兴14198元、杨立13648.5元、叶志生10500元、黄种结780元、陶琼3000元、许启东13341元、吴蜀国14105元、张朝斌14278元、陈佳14346元、余智彬6821.5元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6〕42号),于2026年3月17日上午9:30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一尹暑光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尹子骁等28人2024年10月份至2025年1月份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294131.10元;其中尹子骁13000元、尹波13000元、王小广4300元、李正刚15714元、陶仲春4200元、何纯恩2007元、何纯保2007元、王开怀6700元、王开均13000元、罗小秋4479元、范守涛1650元、杨上锋9190元、王棋19550元、李竟航22740元、张斌13595元、朱军14432.50元、朱权14219.80元、邓前峰15328元、蒲兴14198.80元、杨立13648.50元、叶志生10500元、黄种结780元、陶琼3000元、许启东13341元、吴蜀国14105元、张朝斌14278元、陈佳14346元、余智彬6821.50元。
二、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尹子骁等28人要求被申请人三广东省煜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河源市龙光君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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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刘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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