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6〕56号
惠州市桦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1月12日受理陈小华、朱华云、朱荣林、刘化亿、陈荷安、陈武平、莫再强、邓孝文、朱琼、刘志苗、石桂花、邓孝和、陶再国、段班年、朱运平、陈本辉、袁子朋诉求你单位支付1、2021年8月1日-2022年11月10日工资合计495162.51元,其中朱华云115000元、陈小华40000元、朱琼36000元、朱荣林23800元、刘化亿40000元、陈荷安30000元、陈武平10000元、莫再强5000元、邓孝文10704.38元、石桂花21458.13元、刘志苗40000元、陶再国20000元、邓孝和20000元、段班年20000元、朱运平18200元、陈本辉40000元、袁子朋5000元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6〕56号),于2026年3月17日下午3:00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一惠州市桦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工资合计495162.51元,其中朱华云115000元、陈小华40000元、朱琼36000元、朱荣林23800元、刘化亿40000元、陈荷安30000元、陈武平10000元、莫再强5000元、邓孝文10704.38元、石桂花21458.13元、刘志苗40000元、陶再国20000元、邓孝和20000元、段班年20000元、朱运平18200元、陈本辉40000元、袁子朋5000元。
二、被申请人二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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