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5〕149号
河源济民医院:
本委于2025年6月20日受理吕金胜、邓思诗、袁玉婷、王春意、周铱、陈梦思、周妙玲、杨卫娴、李慧君、丘彩琳、陈敏芳、戴清妹、陈珊、陈东梅、李思、张惠梅、谢友谊、周文英、邱秀霞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吕金胜149576元、邓思诗56771元、袁玉婷16497元、王春意10413元、周铱27516元、陈梦思20856元、周妙玲55469元、杨卫娴21224元、李慧君34739元、丘彩琳21797元、陈敏芳33165元、戴清妹11031元、陈珊27922元、陈东梅30046元、李思52994元、张惠梅55449元、谢友谊51109元、周文英17174元、邱秀霞55357元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5〕149号),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3时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庭后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河源济民医院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差额给申请人袁玉婷12139元、王春意2610.9元、周铱8399.19元、陈梦思12609.93元、杨卫娴13473.08元、李慧君20440.35元、丘彩琳13308.38元、戴清妹5238.5元、陈珊17800.32元、陈东梅20107.35元、周文英10597.68元。
本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项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非终局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河源济民医院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差额给申请人吕金胜113566元、邓思诗40884.75元、周妙玲43893元、陈敏芳23373.68元、李思39744元、张惠梅41276.13元、谢友谊37447.44元、邱秀霞34923.32元。
本项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项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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