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5〕77-78号
深圳市裕顺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28日受理黄海瑶、叶慧清诉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2月-2025年2月工资:黄海瑶:12059.22元、叶慧清:13810.66元;2.请求返还社保费用黄海瑶:5171.82元、叶慧清:5171.82元;3.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黄海瑶:10709.1元、叶慧清:29647.8元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5〕77-78号),并于2025年4月11日9:30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顺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海瑶2025年2月份拖欠的工资2069.27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黄海瑶返还代扣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2386.5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黄海瑶支付经济补偿金10709.1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裕顺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慧清2025年2月份拖欠的工资2470.47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叶慧清返还代扣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2386.5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叶慧清支付经济补偿金29397.5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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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刘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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