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5〕79号
广东巨益高硼硅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28日受理邱运生诉求你单位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17980.22元;2.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60.83元;3.请求支付逾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赔偿金17980.22元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5〕79号),并于2025年5月19日15:00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8146.1元;
二、驳回申请人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60.83元、逾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赔偿金17980.22元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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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