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劳人仲案公〔2024〕140-143号
广东省煜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0月15日受理周帅、张金茂、郭雪华、胡春林诉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24〕140-143号),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9:30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二郑建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份至2024年8月份期间的工资共14459元,其中周帅6890元、郭雪华2586元、张金茂1889元、胡春林3094元;被申请人一广东省煜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江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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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