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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都志刚诉河源市新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5 15:02: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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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7月15日受理都志刚诉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4]233号),于2024年9月20日15:00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新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都志刚支付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8月31日工资差额55000元。

  二、被申请人河源市新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都志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商务小区)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