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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杰诉惠州市浩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3 15:45:3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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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劳人仲案公〔2024〕29号


惠州市浩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2日受理万杰诉求你单位支付申请人1.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21日工资22667.55元;2.赔偿金108900元的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24〕29号),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终局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惠州市金岭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万杰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27日工资差额14588.28元。

  本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项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惠州市金岭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万杰经济补偿54450元。

  二、驳回申请人万杰其他仲裁请求。

  本项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江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商务小区)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