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4〕38-40号
梁成旭:
本委于2024年1月25日受理叶其众、梁沙途、梁贵实诉求你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4〕38-40号),于2024年3月21日下午3点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梁成旭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叶其众在职期间工资差额42585元,被申请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梁成旭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梁沙途在职期间工资差额80520元,被申请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梁成旭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梁贵实在职期间工资差额62640元,被申请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叶其众、梁沙途、梁贵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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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