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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龚美霞诉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8 09:26:41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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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劳人仲案公[2024]35号


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5日受理 龚美霞 诉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24]35号),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30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终局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龚美霞2022年9月工资4655.65元、2022年10月工资6155.65元、2022年12月工资5135.57元、2023年4月工资6184.57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江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商务小区)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