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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邹志强、黄智豪、曾国清等10人诉党非成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1 16:04:5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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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劳人仲案公[2023]66号


党非成:

  本委于2023年11月20日受理 邹志强、黄智豪、曾国清等10人 诉求你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23]66号),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10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三党非成应当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10名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共计136050元(其中:曾根明8360元,邹志强9600元,邹振忠3000元,蔡添才15150元,曾国清13400元,劳丽英4500元,曾广波1800元,曾国欢32000元,黄智豪32000元,曾瑞锋16240元)。被申请人一广东贵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工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江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路行政商务小区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