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3]217号
河源市丰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4月25日受理 程必中 诉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3]217号),于2023年6月26日下午3点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河源市丰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程必中2022年10月8日至31日工资差额15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路行政商务小区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叶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