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3]201-203号
龚海雄:
本委于2023年4月12日受理 黄达琴、叶迅达、叶沛霖 诉求你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3]201-203号),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无法联系你,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一龚海雄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黄达琴工资10500元,叶迅达工资1225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一龚海雄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叶沛霖工资31000元,被申请人二与被申请人三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
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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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叶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