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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一则
发布日期:2021-07-06 11:51:17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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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张某某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5日晚上22时30分,东源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东江河仙塘镇东源大桥河段有人利用塑料机动船使用电力电鱼捕捞。接到举报后,东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当即联合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科、源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前往巡航执法检。巡查至东源县木京电站大坝坝下附近水域,发现当事人包某某、张某某两人正在进行违法电鱼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接受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发现当事人包某某、张某某两人从事电鱼的船舶为一艘塑料机动船(18匹),船上有电池2个、变压器1个,增氧机1个、捞网、水桶等电鱼设备一套,非法渔获物约15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留存作为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该当事人包某某、张某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由于包某某、张某某进行非法电鱼作业时间正值珠江禁渔期间(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三)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因此,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案件的规定》,将该案移交东源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