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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3 10:36:21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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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476号)部署要求,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6月-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利剑1号”行动。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市局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科)牵头负责。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配合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禁在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禁止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严禁在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强化生猪屠宰日常监管,推进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建设。

市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牵头负责。畜牧与饲料科、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配合。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监管,严禁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市局渔业发展科牵头负责。兽医与屠宰管理科、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配合。

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及我市近三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情况,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1),供各地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市农业农村局各牵头科室单位,要认真制定“利剑”行动细则,完善措施,确保整治效果。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市局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科)、畜牧与饲料、兽医与屠宰管理、渔业发展按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根据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市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渔业发展科、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科)按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配合)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不合格产品通报。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探索将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配合

(四)开展巡查检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巡查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巡查检查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配合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规使用农兽药、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相关地区要积极配合。我将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市局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种植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中旬)。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旬)。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力量,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8月)。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地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利剑”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利剑”行动工作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整治行动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长:

叶志亮  局长

副组长:

张雨生  二级调研员

邓道宇  副局长

赖国先  副局长

张法周  副局长

廖海林  总农艺师

吴秋菊  总畜牧兽医师

 员:

罗晓霞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科)科长(“利剑1号”行动牵头单位)

杨建伟  兽医与屠宰管理科一级主任科员“利剑2”行动牵头单位)

李敏华  渔业发展科科长“利剑3”行动牵头单位)

陈超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郑秀蓉  畜牧与饲料科科长

   科技教育科(种业管理科)科长

李伟强  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科长

黄远东  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赖巧芳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行动工作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各地开展整治行动。

  任:

陈超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副主任:

林桂香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副科长

罗晓霞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科)科长

庄武杰  渔业发展科一级主任科员

   科技教育科(种业管理科)科长

陈贵伟  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二级主任科员

郭发祥  畜牧与饲料科副科长

李健溥  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副科长

邓锦波  兽医与屠宰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

张登伟  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总工程师

赖巧芳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负责同志挂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新闻宣传等机构参加的工作组。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请于620日前报送本“利剑”行动方案及联络员,并于每月24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128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局各牵头科室要加强“利剑”行动的指导和督导工作,及时总结有关情况,按照整治行动的实施步骤分阶段报送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承担。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由负责“利剑”行动的牵头股室将整治信息汇总后按时报送至市局“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市局“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马慧颖,电话:0762-3368767;电子邮箱:hynynfb@163.com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科)联系人:郑丹彤,电话:0762-3369320电子邮箱:hyzzyk3369320@163.com。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饲料科联系人:郭发祥,电话:0762-3260907;电子邮箱:hy3260907@126.com。

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联系人:张亚飞,电话:0762-3260905;电子邮箱:hy3260905@126.com。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发展科联系人:韦业健,电话:0762-3367617 ;电子邮箱:hy3367617@126.com。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种业管理科)联系人:刘宽亮,电话:0762-3369656;电子邮箱:hy3369656@163.com。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联系人:王洁,电话:0762-3282877;电子邮箱:hynyzhzf@163.com。

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联系人:廖惠彬,电话:0762-3367280;电子邮箱:3012287900@qq.com。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系人:管悦,电话:0762-3361611;电子邮箱:hysnjzx@163.com。

 

附件:下载附件.doc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