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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03 15:01:3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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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6月1日以河农农〔2020〕42号印发)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就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以下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以《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二)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村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没有设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和申请农户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集体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山边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4、涉及削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出具《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由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并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附件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2层或者2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设1层住房的,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附件7)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政府、村民组织和村民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指引中的附件1-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区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五)加快组织实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出台有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作出管控要求,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对附件表格等也可以进一步简化、优化和细化,规范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乡镇政府执行。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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