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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0-04-16 16:20:35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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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19225日到东源县义合镇圩镇的东源县义合镇华记农资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高某某销售过期农药“乙草胺”乳油是由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为:PD20081748: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70104:质量保证期2年。当事人高某某于2017520日从河源市科农农资批发部以6.33/瓶的价格购进农药乙草胺1件共15瓶,以7元瓶的价格已在过期前售出8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因此,高某某销售的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

高某某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东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批次过期农药产品违法行为,完善农药进销台账制度。并对本案当事人高某某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登记保存的农药7;3、罚款贰仟元整(2000)

 

四、案例评析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高某某销售的乙草胺”乳油过已经过期,属于劣质农药。其销售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六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