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29
河农农〔2024〕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河源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河源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我市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8”具体安排,认真落实省农业农村厅部署要求,立足屠宰行业新发展阶段,构建生猪屠宰行业新发展格局,以“优布局、优模式、减数量、规模化、标准化、强监管”为主要任务,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科学设置,控制总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市场消费水平、屠宰生产加工能力、冷链配送服务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统一设置和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合理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严格标准,转型升级。依法依规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国家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操作技术规范、卫生质量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标准。引导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构建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
——强化监管,有序发展。完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8年,全市屠宰产能布局持续优化,培育一批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的龙头示范企业,品牌化经营水平有效提升。行业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生猪规模化屠宰比例达90%以上,力争创建3家省级以上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在99%以上,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屠宰监管机制不断健全,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形成布局合理、模式优化、数量适当的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设置屠宰厂(场)数量。根据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各县(区)人口规模、肉品消费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生猪养殖出栏量和动物疫病防控等实际情况,按照我市近三年肉猪出栏量的平均值计算屠宰产能,参照屠宰产能与15万头的比值(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同时结合目前我市定点屠宰场分布情况,到2028年,全市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不超过10家,具体分布如下:城区1家(包含源城区、江东新区)、东源县2家、和平县1家、龙川县2家、紫金县2家、连平县2家。规划期内,随着江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全市生猪产业发展,在全市生猪出栏量满足增设定点屠宰厂(场)数量,且符合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江东新区可设置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在本市辖区内年出栏肉猪2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新建屠宰自养生猪的产加销一体化、标准化屠宰企业,不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限制。
(二)严把行业准入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条件和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的相关规定,把好屠宰厂(场)设立准入关口。贯彻落实《规范》要求,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三)优化发展模式。鼓励生猪养殖大县、生猪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大型屠宰企业。大力推行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品牌化经营模式。鼓励屠宰企业向养殖、流通环节延伸产业链,提高生猪产品自营能力。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冷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藏车等冷链运输设备。引导屠宰企业向乡镇、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
(四)推行标准化建设。继续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屠宰企业创建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大力推进以监督检查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
(五)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清理工作。各县(区)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对不合格的,应于2025年底前将清理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各县(区)要对经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收回证章标志、撤离驻厂(场)官方兽医,不再受理其检疫申请。
(六)加强行业监管。对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品质检验。要落实集中检疫制度,派驻官方兽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出厂(场)销售。加强屠宰环节肉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及早谋划,明确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具体设置区域、建设时间表,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完成发展目标。各县(区)在全市统筹布局、整合优化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做好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屠宰行业新旧动能转换,提升规模化、标准化、一体化水平,加快推动屠宰企业转型升级。要着力解决屠宰厂(场)建设用地指标、环评审批等需求,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产加销融合发展、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建设等项目。
(三)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生猪屠宰监管责任体系。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屠宰管理、屠宰检疫队伍建设,配备与屠宰检疫能力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和协助检疫人员;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迁建项目的立项指导服务;公安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监管、检测、执法等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屠宰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自然资源部门要支持解决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新建产加销融合屠宰企业的用地需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环评审批指导服务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销售环节监管,打击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和引导生猪屠宰从业人员依法屠宰、规范经营,增强自觉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识。综合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从2025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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