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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7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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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局、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河农〔2017〕7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17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原则上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部门提出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县区农业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上报市级农业部门。

(二)市级农业部门对申报企业及其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核(也可以委托相关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综合形成审核意见征求本级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环保、商务、林业、工商、扶贫、税务、供销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分行等单位意见。

(三)市级农业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综合情况和各单位意见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通过《河源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认定,经市政府认定同意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发文认定并授予“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如有异议,由市农业局牵头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2017年8月5日前一式两份由县区农业部门统一报送市农业局,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

1.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3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县区农业部门出具企业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的情况证明;

7.所在地的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年度内是否依法纳税的情况说明;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不拖欠工资、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9.企业据实出具环保手续证明;

10.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1.企业产品认证、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其中1-10项为必备材料,11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胶订成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申报企业要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县区农业部门在报送之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业务部门审核后要签名以示负责,不合格材料一律退回。

附件:1.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河农〔2017〕78号)(请在河源农业信息网公告栏下载)

河源市农业局

2017年6月22日

(联系人:谢玉琴 电话:3366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