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设置和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粤民发〔2025〕50号)。根据省级文件要求,市民政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源市“两张清单”,以河民〔2025〕73号文印发实施。
二、制定目的
一是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保障群众基本治丧需求;二是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三是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继续落实本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惠民政策;四是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在保障基本服务的同时,为非基本服务划定收费参考区间,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治丧需要。
三、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的工作要求;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殡葬非基本项目清单〉的通知》(粤民发〔2025〕50号);
《关于全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河民〔2015〕110号)。
四、“两张清单”主要内容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7项)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保障群众基本治丧需求所必需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包括:
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收费标准正处于调整阶段,过渡期间执行原收费标准【附件1备注】。
(二)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10项)
非基本服务项目是指殡葬服务机构根据丧属个性化需求提供的选择性服务项目,由丧属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具体包括:
遗体更衣:应丧属要求为遗体更换衣物,最高300元/具(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最高1000元/具【附件2】;
遗体化妆:为遗体的面容、形体进行修饰和美化,最高280元/具【附件2】;
遗体整形:为破损、异常遗体提供缝合、修复、重塑等服务,最高3000元/具【附件2】;
特殊遗体处理:对存在传染病、腐变等遗体开展火化前特殊处理,最高200元/具【附件2】;
特需焚化服务:提供遗骸、死胎、残肢等特殊火化及遗物焚烧服务,最高380元/具【附件2】;
特需告别服务:租用更大面积的告别厅,最高2000元/间【附件2】;
守灵服务:租用守灵厅进行守灵,最高160元/间【附件2】;
遗体境内特需运输:遗体境内跨区域运输,3.5元/公里(以来回程距离计算)【附件2】;
特需礼仪服务:守灵仪式、护灵仪式、安葬仪式等,最高1600元/次【附件2】;
殡葬用品:寿衣类(最高1680元)、装饰类(最高4980元)、容器类(最高4980元)及个性化定制(最高4980元)【附件2】。
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公益属性的原则,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殡葬服务机构应在核定的收费参考区间内合理定价,具体收费以各殡仪馆公示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禁止销售或租赁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附件2】。
五、价格管理方式
(一)基本服务项目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二)非基本服务项目
实行收费参考区间管理,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公益属性的原则,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和居民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殡葬服务机构在参考区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公示。
六、免费政策
按照《关于全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河民〔2015〕110号)要求:
本市户籍居民: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7项殡葬基本服务;
非本市户籍居民:按清单内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七、实施要求
(一)严格清单化管理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两张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两张清单”外不得设立其他收费项目、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两张清单”,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区)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二)及时公示
2025年12月15日前,各县(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本县区“两张清单”,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将汇总各县(区)“两张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三)加强宣传
各县(区)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公告栏等线上线下渠道,大力宣传“两张清单”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提高群众知晓度。
(四)主动接受监督
殡葬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两张清单”,标明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八、监督管理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项目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8日(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十、咨询方式
注: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正处于调整阶段,过渡期间执行原收费标准。
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