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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4 10:21:2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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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强调如下:

一、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一)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凡不符合《暂行规定》的,一律不得举办;正在举办的,一律中止,待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开展。

(二)按《暂行规定》要求,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部门按归口分别请示市委、市政府,由市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核,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三)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

(四)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不得利用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评选对象及其关联方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二、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内容关,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审核关,确保不出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二)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严格按照核准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履行内部程序,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对此将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三)各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对主讲人和研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四)各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业务范围,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对此将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制度。

(五)登记管理机关将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告会等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1.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2.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3.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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