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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解读】何志锋解读《河源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04 11:09:04 来源:河源市林业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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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河源市林业局制定了《河源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制定《减免责清单》是完善与创新监管方式,是构建完善容错机制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避免执法简单化的重要方式。通过给予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改正机会,为其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从而激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减免责清单》,是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

  (三)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我局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规范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减免责清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森林防火条例》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八)《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减免责清单》分为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免处罚事项清单三种类别,具体内容包括:

  (一)《从轻处罚清单》涉及5项事项。1.“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4项事项,适用情形为:行为人能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处罚。2.“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为:行为人主动上缴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配合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且非法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处罚。

  (二)《减轻处罚清单》涉及3项。1.“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为:行为人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树木、经验收符合标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减轻处罚。2.“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为:行为人能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树木、经验收符合标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减轻处罚。3.“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为:行为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退出森林高火险区并消除隐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三)《免处罚清单》涉及5项事项。1.“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4项事项,适用情形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主动及时改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2.“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为:初次违法、未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改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

  四、配套监管措施

  对于列入《减免责清单》管理的事项,通过加强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复查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政策文件:河源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